隐私政策
Whomi Global Inc.(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大韩民国)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通过 Apostille Korea(apostillekorea.com)收集的个人信息,并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本公司为大韩民国法人,个人信息在大韩民国境内处理和保管。
第1条(处理目的)
本公司仅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 确认会员注册意愿、识别本人身份、会员管理
- 履行所订购的服务,包括文件签发、翻译、公证、认证代办及递送等
- 款项支付与退款
- 客户咨询答复、争议处理、公告事项传达
- 依相关法律法规保存记录
第2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1. 会员注册及使用服务所需的信息
- 必填:姓名、电子邮件、密码、手机号码(含国家代码)、居住国家
- 选填:递送地址
2. 委托文件签发时按件处理的信息
- 项目:为代办服务申请、签发、翻译及认证而提交的申请书、授权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附件文件中所含的信息(护照号码、国家签发的唯一识别信息、地址、姓名等各待签发文件所需的必填信息)
- 处理时点:会员注册时不予收集;在用户委托签发个别文件时,由用户本人直接在授权书及申请书中填写并进行电子签名,从而按件处理。
- 处理依据:国家签发的唯一识别信息(护照号码等),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履行或用户另行的事先同意,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进行处理。
- 使用范围与销毁:仅用于该文件的签发申请、授权书填写及提交之目的;保管期间全部加密存储,业务结束(用户"完成领取")后即自动销毁。
3. 支付信息
- 支付由支付服务机构(Stripe)处理,本公司不保存卡号,仅保存支付授权结果、交易号及支付金额。
4. 自动收集的信息
- 访问 IP、访问日期时间、浏览器及设备信息、服务使用记录
第3条(处理及保存期限)
- 会员信息:保存至会员注销时为止。但如有进行中的订单,保存至该订单完成时为止
- 与文件签发委托相关的唯一识别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发业务完成后立即销毁
- 订单及递送记录中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记录:用户完成领取后经过30日自动销毁
- 本公司对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个人信息立即予以销毁。但已完全去除识别符、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匿名化信息(Anonymized Data),可为客户识别、统计编制、服务改进及分析之目的永久保存和使用。
第4条(向第三方提供)
为履行用户申请的文件签发、翻译、公证认证、海牙认证及领事认证等约定服务,本公司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向下列机构及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其转移。除此之外向第三方提供的,仅限于取得用户另行的事先同意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 与文件签发及认证相关的各国相关机构(签发国及认证国的相关机构)
- 接收方:相关国家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地方自治团体、教育机构、公证处、驻外使领馆及具有同等权限的公共或民间签发、认证主体
- 提供目的:申请文件的签发、翻译、公证、海牙认证、领事认证及各项行政嘱托代办
- 提供项目:该文件的签发及认证申请书、授权书中要求填写的笔迹及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码、国家签发的唯一识别信息等)以及附件文件
- 用户指定的提交国的受理及行政机关
- 接收方:用户拟提交文件的国家的相关政府机关、签证中心、提交单位及驻外使领馆
- 提供目的:文件的提交、受理、核验及相关行政程序的办理
- 提供项目:最终认证及签发的全部文件,以及提交申请所需的基本个人信息
第5条(处理委托)
本公司委托下列业务,并对受托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支付服务机构
- 受托公司:Stripe
- 委托业务内容:服务使用相关的支付处理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件
递送服务机构
- 受托公司:DHL、FedEx、National Postal Services(EMS)
- 委托业务内容:民事文件及物品的递送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姓名、手机号码、地址
第6条(自动收集装置)
本网站不使用与个人信息相关的 Cookie 收集。
第7条(销毁)
- 本公司对超过保存期限或已达成处理目的的个人信息立即予以销毁。
- 电子文件以不可恢复的方式删除,纸质文件予以粉碎或焚烧。
- 依法律法规须保存的信息另行分离保管,不作目的外使用。
第8条(用户的权利)
- 用户可随时请求查阅、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
- 请求可通过电子邮件(help@apostillekorea.com)提出,本公司在核实本人身份后10日内告知处理结果。
- 用户所居住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额外保障的权利,可依上述程序同样行使。
- 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处理;法定代理人可代为行使儿童的权利。
第9条(安全保障措施)
为安全处理个人信息,本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 尽量减少个人信息经办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
- 唯一识别信息及密码的加密存储、传输区间加密
- 访问权限管理及访问记录保存
- 运行入侵防护、杀毒软件等安全程序
- 制定内部管理计划并定期检查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处理相关咨询及投诉,本公司指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Data Protection Officer)。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DPO):金永锡(Kim, Young seok)
- 职务:研究所所长(Director)
- 电子邮件:help@apostillekorea.com
用户在使用本公司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及权利行使请求,均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提出。
居住于海外的用户,可向所在国家的保护监督机构申请调解或进行举报。
第11条(方针的变更)
本方针如有变更,将自施行前7日起在本网站公告。对用户重要的变更,还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
本方针自2026-10-01起施行。